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翟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19〕60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桓台县,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桓台县,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裴某某、翟某某、任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任某某从东营市垦利县购进汽油40吨左右,伙同被告人裴某某、翟某某等人以5元/升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6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翟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汽配城帮助被告人田某某销售汽油1万余升,销售金额5万余元,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被告人田某某非法经营汽油,仍允许田某某在朱某某承包的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村一果园内储存汽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交易流水、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裴某某、翟某某、任某某、朱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裴某某、翟某某、任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裴某某、翟某某、任某某、朱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裴某某、翟某某、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任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翟某某、任某某、朱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裴某某、翟某某、任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姝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绪康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被告人裴园园、翟立伟、任方磊、朱训广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