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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臧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22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1年1月1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臧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2月2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是在驾驶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被告人田某某伙与臧某某合谋后为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编造了田某某是在自家稻田地里干活时摔伤的虚假事实,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20572.53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臧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臧某某现取保候审居所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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