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翠花,性别:**,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3********,**族,**文化,原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旭辉合昌都**幢**室。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肉丸,性别:**,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94********,**族,**文化,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
被告人罗某某,性别:**,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7********,**族,**文化,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永嘉县**乡**村。
上述三人均于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蔡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8日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月27日告知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蔡某某、罗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何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舟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臻象公司”)等名义,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地中心A座2403室等地开发、运营“电竞小酒馆”赌博APP业务。通过对电竞赛事开设赔率,安排销售人员招揽赌客,再经“嗨乐”“椰子”商城及“炸弹猫”小程序充值、提现非法牟利。期间, 上述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田某某、蔡某某、罗某某等人负责分配销售额度、赌资充值、提现以及其他行政工作等。
经司法会计鉴定,自2020年6月至9月,“电竞小酒馆”APP通过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用户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5,292,966.69元。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罗某某、蔡某某均在浙江省杭州市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由家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绳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转账记录截图,证明上述人员使用“电竞小酒馆”APP参赌,向千舟公司账户转账充值,以及通过“炸弹猫”小程序提现等,其中绳龙、张某某分别在本市普陀区住处通过网络参赌等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行政处罚的情况。
3.同案犯肖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的供述,证明其二人系至臻象公司销售,被告人蔡某某、罗某某参与“炸弹猫”小程序充值、提现的事实。
4.被告人田某某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田某某负责点卡充值、分配赌资额度等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提供的“电竞小酒馆”流程图、网络登录页面等,证明“电竞小酒馆”平台运营模式以及各涉案公司业务分工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涉案公司现场搜查以及涉案手机、电脑被扣押的情况。
7.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电竞小酒馆”APP涉嫌开设赌场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赌博平台收取用户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5,292,966.69元等事实。
8.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承诺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及退缴违法所得情况。
9.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受叶某某等人指使负责向千舟公司购买充值点卡,并为销售主管分配赌资额度,以及协助他人注册公司、提供银行账户等事实。
10.被告人蔡某某、罗某某的供述,证明二人于2020年6月至9月,在至臻象公司负责转发“炸弹猫”小程序房间号,协助销售及客服人员充值、提现等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蔡某某、罗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蔡某某、罗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参与“电竞小酒馆”赌博平台运营活动,协助销售人员及赌客充值、提现等,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35,292,966.6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蔡某某、罗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蔡某某、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蔡某某、罗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其铭
检察官助理:李钟靓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蔡某某、罗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田某某1390575****、蔡某某1386834****、罗某某1378016****。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田某某辩护人林生,联系方式1560168****;被告人罗某某辩护人高宏云,联系方式1304668****;被告人蔡某某辩护人曹凤玲,联系方式1752102****。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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