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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谢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96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4********,汉族,专科文化,务工,四川省武胜县人,住重庆市涪陵区**组(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道**号**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雇佣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加装有暗格水箱的渝BR****货车,先后10次采取空车过磅前后对加装的水箱装、放水,从而减少结算货物重量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重庆**重工有限公司的废旧钢铁20吨,价值人民币48000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过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侦查实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仁哲

检察官助理 廖  框

                                  202093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组,联系方式1582300****。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组,联系方式15310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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