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祁县**镇**村,住本村。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祁县**镇**村,住本村。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1日以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2日告知了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且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与被告人贾某某一起去到平遥县西大闫村,看到被害人王某某的车牌号为晋K****7五菱之光面包车停放在大门口,车门未锁且车钥匙放在车里,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告人贾某某将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并开回了被告人田某某家中。经平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5060元。
2、2020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与被告人贾某某一起去到文水县下曲镇朱家堡村被害人聂某某家,用随身携带的钳子把门锁剪断后,进入屋内盗窃一台创维牌液晶电视、一辆电动三轮车和400多元的硬币。经平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创维牌液晶电视价值人民币440元。
3、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祁县东观国道上,以2200元购买了一辆无手续的银灰色夏利N3型车。经太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夏利牌轿车价值人民币22200元。
综上,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盗窃作案2 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5900元。被告人田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卿
检察官助理李添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钳子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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