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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赵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036号 

被告人李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0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幢**单元**。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9年12月30日被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6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岸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瞿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214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岸区,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街**号**幢**。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附**号。因犯诈骗罪,于1993年3月3日被四川省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学院**,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渝中区**,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田某某、赵某某、石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1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李伟、田某某、赵某某、瞿某某四人预谋,共同出资购买了赌博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滩子口和信公寓平街层门面内开设赌场,以用人民币兑换分的方式供赌客在赌博机上进行赌博,四人为赌场的股东,每人各占股四分之一,田某某负责赌场的全部工作和日常经营,赵某某负责赌场的账目结算。2018年8月,被告人石某某成为赌场股东,与田某某共同占股四分之一。2018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捕鱼机”(可供6人同时操作)、4台“水浒机”加入赌场经营,并分成购买的赌博机赢利的30%,后赌场又购进5台草花机,黄某某和何某某也分成这5台草花机赢利的30%。李某某、罗某某、谢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上分。截止2019年2月27日被查获,该赌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68195元,其中李伟违法所得人民币81100元,田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6850元,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1100元,瞿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5100元,石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8250元,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3233元,何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3233元。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李伟与杜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三人共同出资购买赌博机及日常经营所需,租赁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9号2栋4单元3-3的房子,摆放“97明星机”、“水浒机”共计24台开设赌场。2019年3月25日15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从该赌场内捉获工作人员唐某某及参赌人员4名,查获赌资人民币5120元。

经认定,上述查获的所有电子游戏设备(“赌博机”)均具有上分、押分、退分的赌博功能。

2019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被告人田某某、管理人员李某某、以及参赌人员20余人,查获水果机、捕鱼机、水浒机等赌博机31台,现场查获人民币共计7340元。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捉获到案,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李伟和石某某被捉获到案,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捉获到案,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民警通知后在重庆市动物园后门附近等候,后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瞿某某在被告人何某某的规劝下,由被告人何某某带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的赌博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账本、游戏设备认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伟、田某某、赵某某、瞿某某、石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现场、电子物证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伟、田某某、赵某某、瞿某某、石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田某某、赵某某、瞿某某、石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七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瞿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石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规劝同案犯自首,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伟、赵某某、瞿某某、石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英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伟、田某某、赵某某、瞿某某、石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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