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犯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向县扶贫办申报产业扶贫养殖补贴,在县农业农村局指派第三方机构进行入户验收时,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预谋后,将验收人员带至郭某某家,谎称郭某某家的10只羊为田某某养殖的羊。2020年5月,新安县农业农村局向田某某拨付了6000元养殖补贴,后田某某支付给郭某某1000元作为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书证;
2、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文件及验收报告;
3、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产业扶贫项目养殖补贴600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郭某某系共同犯罪,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朝
检察官助理:付金耐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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