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602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乡**村**社,现住址同上。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601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乡**村**社,现住址同上。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等二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至4月5日,在白水县**镇陈某某牛场(家中),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夫妇二人,因不满其雇工人员刘某某翻墙、干活慢、在家中乱拉屎乱尿,多次手持木质锨把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刘某某双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多处肋骨骨折、全身多处淤青、头部外伤。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等二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以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等二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均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梓伊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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