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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陈某某等八人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绰号“**”,197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南川市**坪******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绰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组。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绰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绰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绰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组。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乙,男,绰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梁平县******组。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绰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绰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袁某甲、万某某、杨某某、袁某乙、肖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与各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以后,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袁某甲伙同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镇**村后山以及**路与**大道南交叉处鱼塘旁的板房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招揽赌客赌博,被告人田某某负责打荷、抽水,被告人陈某某、袁某甲、万某某、杨某某、袁某乙、肖某某等人在赌场放数并从赌场水金中获取利益,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并收取场地费。经查,该赌场在经营期间,每天抽头渔利数额约几千元

同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内抓获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袁某甲、万某某、杨某某、袁某乙、肖某某等人,当场缴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2万多元。次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袁某甲、万某某、杨某某、袁某乙、肖某某、李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均是主犯。被告人万某某、杨某某、袁某乙、肖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袁某甲、万某某、杨某某、袁某乙、肖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袁某甲、万某某、杨某某、袁某乙、肖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袁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杨某某、袁某乙、肖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检察官助理:唐舒敏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袁某甲、万某某、杨某某、袁某乙、肖某某、李某某羁押于广州市南沙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扑克牌1副、涉案手机9部、赌资人民币20536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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