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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陈某甲、杨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9********,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北省恩施市**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70********,站组,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路**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小区**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杨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田某某经幕后组织操纵者指使,先后成为“香港扶贫款项目”、“李宗仁项目”、“李德恒项目”、“李烈钧项目”、“发改委、民政部、中纪委项目”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的骨干代理人,并发展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以及张某甲、黄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组长,负责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收取财物。上述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以所谓民族大业、精准扶贫、慈善帮扶等为由,以交纳小额费用便可获得巨额报酬为诱饵,通过微信或者口口相传等方式推广,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会员,骗取会员财物。其中被告人田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42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甲涉案金额人民币58万余元,被告人杨某甲涉案金额为29万余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8年11月左右开始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经韦某甲(另案处理)指使从事洗钱业务,后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乙和黄某某、余某乙、韦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李某乙和黄某某、余某乙、韦某乙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帮助,事先办理多张银行卡及POS机以方便洗钱。被告人谭某某后多次持上述POS机刷卡,由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和黄某某、余某乙、韦某乙等人将POS机对应的银行卡内资金转移并取现。被告人李某甲将取现所得财物汇集后交给被告人谭某某,再由被告人谭某某交给刷卡客户。其中,被告人谭某某从中抽成0.5%,被告人李某甲从中抽成3%后将其中的1.5%分给被告人李某乙和黄某某、余某乙、韦某乙等人。期间,该团伙以上述方式刷卡取现人民币1350余万元。

2、2019年10月16日,杨某丙(另案处理)在广西南宁市找到张某乙(另案处理),让其帮忙洗钱30.8万元。张某乙通过欧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谭某某找到“邓某某”团队洗钱,后 “邓某某”团队在刷卡套现后将钱吞掉。

2019年9月24日12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山东省临沂市义堂镇**小区**幢**室抓获被告人杨某甲;2019年9月25日11时许,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人家**幢**单元**室抓获被告人田某某;同日16时许,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佳园**幢**单元**室抓获被告人陈某甲;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合成侦查大队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小区**幢**单元**室抓获被告人李某乙。2019年10月26日21时许,合成侦查大队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村**号抓获被告人李某甲。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合成侦察大队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组**栋**号门口抓获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杨某甲、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手机截图、前科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证人王某甲、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梁某某、金某某、钟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田某某、陈某甲、李某乙、杨某甲,同案犯杜某某、张某乙、杨某丙、郁某某、杨某丙、欧某某、詹某某、余某乙、韦某乙、黄某某、张某丙、张某甲、黄某甲、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微信转账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田某某、陈某甲、李某乙、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杨某甲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取巨额回报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系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甲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与人结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仍然帮助转移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杨某甲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被告人李某乙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田某某、陈某甲、李某乙、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韬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田某某、陈某甲、杨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提讯证陆册。

3.光盘拾壹张,移动硬盘壹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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