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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陶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区**街道**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陶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后,驾乘云******号五菱面包车、云******号长安面包车来到**县盗窃耕牛,当日未果。2020年8月15日,三人驾乘上述两辆车来到**县**镇**村,将被害人黄某甲拴在自家房屋后的一头价值18000元的黄牛装上云******号五菱面包车盗走并于2020年8月16日将该头黄牛卖往**县一乡镇集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口证明、前科情况说明、云南省曲靖市监狱服刑人员材料;(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石发改价认字(2020)136号认定结论书;2.证人证言:黄某乙、杨某某、苗某某、黄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被盗财物笔录;(2)辨认现场及人员照片笔录;(3)石公(2020)车检第001号车辆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7.电子数据:(1)人员档案、住宿信息、在逃人员信息;(2)公安网页下载过车记录车型识别信息;(3)卡口抓拍照片;8.其他证据:(1)抓获经过;(2)随案移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瑞芳

检察官助理:卢铭宇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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