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7271980********,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平塘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2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
韦某某,女,1995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5227271995********,水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平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2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韦某某二人用韦某某的起亚K5轿车(车牌号为贵JS****)在都匀**公司抵押借款6万余元,用于平日花销及偿还债务,并将车辆登记证书原件押在**公司。得款后不到一个月时间,二人将借款花完。后二人一同到贵阳,通过路边办证电话,联系了办假证的人,花费一百元办理了一张假的贵JS****起亚K5车辆登记证书返回平塘。同年11月25日,田某某、韦某某联系到被害人张某某,用假的登记证书将车辆二次抵押给张某某借款人民币76000元,并签署借款合同。田某某还息6千元后再未归还欠款及利息。张某某将车辆出售给独山县籍男子杨某甲,后杨某甲发现该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系伪造,并告知张某某,张某某将卖车款如数返还给杨某乙。后张某某联系田某某、韦某某,二人不接电话致案发。张某某损失人民币共计7万元。
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持有的车辆登记证书系假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韦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提取物证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涉案物证;6.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韦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的银行流水信息;8.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韦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友
检察官助理 林莉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被告人韦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58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有关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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