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77********,汉族,大学本科,“三三”系公司西宁地区市级代理,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住青海省西宁市**区**号**栋**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邢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青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5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青海**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住青海省西宁市**区**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韩某某、邢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犯罪地在城西区且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邢某甲系被告人田某某、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同案犯,合并处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审查办理,故我院 2020年1月31日将两案并案处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另案)先后成立杭州三三玉茶坊管理有限公司、嘉兴三三迅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三三康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玉子春秋玉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三三易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总称为“三三”系公司),以玉茶坊、康满堂、迅通公司所设立宝利来平台、易通公司所设立易通商城作为主要吸金平台,通过招募人员进行分工,利用“线下实体加盟”“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网上商城”等模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在无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其所控制的“三三”系公司网站、微信群及举办会议、活动等形式开展虚假宣传,并通过操盘手运用虚假账户虚构资金交易控盘,以许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非法集资。非法吸纳的资金进入被控制的账户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采取后账还前账的方式维持资金运转。
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王某甲等人(另案)先后成立杭州三三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玉茶坊和康满堂,通过“三三”系公司各地市场运营人员,以招商会、微信群、培训讲课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推销保健品、岫岩玉等商品为名在全国各地发展加盟商,并形成宝利来平台和易通商城的市代理、区代理和服务网点三个代理商层级,收取巨额加盟费。
2014年被告人田某某经王某甲介绍,成为“三三”系公司在青海省西宁市的市级代理,负责管理西宁市的区级代理,不定期向各个区代传达公司文件及最新的公司产品,并在西宁市城西区力盟商业区租住办公场所发展会员,收取西宁市注册会员交易佣金。“三三系”公司在西宁市共计发展会员5245名,吸收资金3.3亿余元。
2016年被告人邢某甲注册成立青海御元堂商贸有限公司,实际为“三三”系公司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的区级代理,负责在城中区传达公司文件及最新的公司产品,并在西宁市城中区办公场所发展会员,收取西宁市城中区注册会员交易佣金。“三三系”公司在西宁市城中区共计发展会员409人,吸收资金3000万余元。
2016年被告人韩某某经邢某甲介绍,注册成立青海玉茶坊贸易有限公司,实际为“三三”系公司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园区服务网点负责人,负责在西宁市城西区办公场所传达公司文件及最新的公司产品、发展会员,收取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园区服务网点注册会员交易佣金。“三三系”公司在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园区服务网点共计发展会员321人,涉案资金达1390万元。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韩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邢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转账明细、关于宝利来汇款账户变更通知、宝利来平台手机端APP截图、宝利来平台交易账号、密码信息、禾商宝利来交易系统会员服务平台、易通商城开店资金申请表、通告、合同书、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青海玉茶坊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有关情况认定的函、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财物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关于申请成立青海玉茶坊贸易有限公司的报告、青海玉茶坊贸易有限公司章程、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租赁合同、西宁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反馈杭州三三易通电子商务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相关资料的函、关于反馈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控制的“三三”系公司涉嫌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相关资料的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吴某某、史某某、汪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孙某某、顾某某、董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宋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鲁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李某乙、胡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韩某某、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王某乙、赵某某、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穗司鉴19010660900055号鉴定意见书、杭州聚信会计师事务所[2019]42号报告书、电子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韩某某、邢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以公开宣传方式,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莹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邢某甲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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