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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黄某某强迫交易,杜某某、田某某敲诈勒索,田某某窝藏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兴某某”、“弟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口市**镇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现住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窝藏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林接明,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农场**队**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农场**队**号,无业。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阿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镇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田某某、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窝藏罪

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何某甲和何某乙在桂林洋跟人打架把人打伤,仍按照周某某电话要求到**镇接何某甲和何某乙到其工作的海口市琼山区**镇**水库养殖场,为其在**水库提供吃住一个多星期,以此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

二、强迫交易罪

2016年6月,吴某某以每亩每年240元价格从**农场处承包下近600亩橡胶地后,准备将其中300余亩地转包给陈某某开发种植香蕉,并与陈某某签订了承包土地耕种协议书。期间,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欲向吴某某承包其中70亩土地,而吴某某表示土地已转包给他人。租地未果后,田某某、黄某某以田某某有树在土地上和吴某某在平整土地时移动橡胶树为由责令吴某某停工,阻拦吴某某清理平整土地,并使用言语威胁恐吓吴某某称欲对吴某某实施人身伤害,逼迫吴某某租地。吴某某被迫以路为界,将已签协议租给陈某某的300余亩土地中的70亩(路的一侧)租给田某某、黄某某,每年每亩租金人民币300元(按50亩算租金),租期三年,租金总共人民币45000元。田某某、黄某某租得土地之后,将70亩土地以每亩每年租金人民币600元转租给他人谋取利益,所得租地款由田某某和黄某某二人平分。

三、敲诈勒索罪 

2018年3月10日,谢某某按原海口市琼山区**镇**水库承包者冯某某要求,欲将其种植在水库旁的沉香树转移至他处继续种植。被告人田某某发现谢某某挖树后,伙同被告人杜某某以该树系国家保护树木,私人随意挖掘属违法行为要报警为由,用东风车堵住谢某某吊车驶离水库必经之路向谢某某索要“茶水费”,谢某某将人民币5000元交给田某某和杜某某后才把树拖走。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的家人赔偿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5000元,获得被害人谢某某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何某乙、何某甲、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住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强迫吴某某转租70亩土地,租金共计人民币4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杜某某敲诈勒索谢某某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杜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1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昭霞

                             检察官助理:谢莲海 

2020年2月10日

附注:1.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杜某某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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