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现住西安市西咸新区**街办**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刘欣欣,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现住西安市西咸新区**街办**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田某某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证据及疫情原因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14日、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和黄某某系同乡。2019年9月初,田某某联系黄某某称西安市高新区**街办**村正在拆迁,有树木可以倒卖,两人遂于9月6日一同前往**村。经打听询问,两人了解到其欲购买的树木系**村村主任王某某所有,便找到王某某表明要购买位于**路进去后第一个门楼向南大概200米有个东西坑内的杨树,王某某根据田、黄两人表述的位置,确认该处杨树归其所有,并同意出售。田、黄二人经清点后告知王某某该处的杨树共计97棵(实际数量为107棵),意欲出价7000元购买,王某某认为价格过低未能同意。后经过协商,王某某将97棵大杨树及周边的部分小树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田、黄2人(田某某于9月8日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10000元)。
2019年9月8日,田、黄二人相约伐树,但并未砍伐其购买的王某某的杨树,而是萌生贪念,将道路相对好走的位于**村村口南边(距离**路路边不远处)的一大片杨树林中的部分杨树(直径较小)进行了砍伐。2019年9月9日、16日二人又分别两次共同前往第一次伐树的杨树林,将其中的百余棵杨树进行了砍伐。被伐的杨树由田、黄二人截成长1.3米和2.6米小段,运送至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街办**村王某甲处卖掉,共计获利7870元。
后被告人田某某因家中有事返回河南老家,被告人黄某某于9月18日再次来到前三次伐树的同一地点继续伐树,当场被北**村村民郭某某等人抓获。
经现场勘验及清点,被伐杨树所在的杨树林系西安市高新区**街办**村村民所有,被伐杨树共计215棵(包括卖掉的和第四次现场伐倒未拉走的)。2019年11月19日,西安市长安区森林调查设计队对盗伐林木现场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结果为被采伐的树木总株数为215株,标准木单株蓄积0.1050立方米,总蓄积为22.575立方米。2020年2月27日,陕西林丰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黄某某第四次采伐林木的立方蓄积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结果为采伐树种杨树,采伐株数28株,平均单株蓄积0.1050立方米,采伐蓄积共计2.94立方米。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陕A*****轻型卡车、被伐杨树、油锯、铁质手锯一个、简易油壶;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西安高新区创新发展局文件及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函、西安市物价局文件、森林调查设计队调查报告、陕西林丰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勘验笔录;8、电子数据:微信转账及聊天截图、电话通讯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擅自砍伐他人林木并倒卖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田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王 昭
检察官助理 刘天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3册、材料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证现暂存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兴隆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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