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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黄某某等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幢**单元**室。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5月15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3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7日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3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耿某某因占用车位一事发生矛盾。为泄私愤,田某某2019年11月21日召集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在逃)三人,于次日1时30分许,田某某驾车带着黄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来到淮北市烈山区**村**卤菜店对面,找到耿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皖******号白色哈弗车,田某某指使黄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三人下车使用锤子击打哈弗车的玻璃,使用螺丝刀划车身,致该车六块玻璃破损、车身划伤。2019年12月18日,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车辆损坏价值为人民币6102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朔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证明、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淮北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因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计61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光波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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