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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喀喇沁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95********,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侧楼房**单元**楼西户,无前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8月份,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与他人取得联系花了300元购买了伪造的驾驶证一枚。2019年1月14日田某某驾驶轿车在松山区西大桥被赤峰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检查时,向民警出示了其伪造的身份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扣押笔录;4.伪造的驾驶证一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微信网络购买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故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在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处住所地取保候审。

2.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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