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畈**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无号牌轻型自卸货车由麻城市张家畈镇蔡店河街往敢鱼咀大桥方向行驶。20时9分许,行驶到张家畈镇蔡店河社区畈上垸路段与行人余某某、田某某相撞,造成余某某当场死亡、田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余某某、田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 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0日,田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70万元,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报警,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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