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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召**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执行逮捕。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9 月23 日18 时20 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蒙B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快车道内由西向东超速行驶(经检验事发前行驶速度约66.5-72.6km/h )至110 国道642 公里加55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骑自行车左转弯横过道路的陈某某相撞,致使陈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 年9 月24 日死亡,造成一人死亡、两车损坏之交通事故。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东兴大队2019年12 月12 日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死者陈某某的户口信息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身份关系证明;

2. 被告人田某某户籍证明、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说明、调解笔录及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

3.证人陈某某、鲁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视频车速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对前方道路交通情况注意观察不够,与骑自行车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之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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