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镇**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云HZ****)由文山方向驶往都龙方向。18时许,行至文都线与马关县幼儿园岔路口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造成杨某某重伤二级、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送检的田某某的血液中的定量乙醇含量为103.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陆某某、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勾坤嬉

检察官助理:陈秋婕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7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203页,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