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托克托县**镇**村**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车沿托克托县古城镇什力邓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村村民闫某某房西侧时,与相对方向徒步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田某某负全部责任。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青林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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