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00000011号
被告人田某某,性别:男性,**岁,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73********,**族,****,务工,住贵州省丹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交付丹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田某某驾驶贵HM****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上瑞线由凯里往革一方向行驶,早上6时许,行驶至上瑞线1881公里+300米三岔路口时(小地名:新寨路口),撞倒沿上瑞线由台盘街上往凯里方向行驶的邰某甲载着邰某乙的二轮摩托车,造成邰某甲、邰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邰某甲、邰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甲、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邰某甲、邰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事故现场勘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礼静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丹寨县**乡**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38679****;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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