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逮捕,2020年12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7时32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蒙A*****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美通大桥南侧八达二手车市场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拨打急救电话救助被害人并报警。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被告人田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赵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80万元,已取得赵某某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云旺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314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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