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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1028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新东街由东向西行驶。00时3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行至新东街朱王村8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刘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经120医务人员确认)。事发后,被告人田某某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经过。2020年8月25日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事故时驾驶的二轮车的车辆种类属性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3898****);

2.公安侦查卷壹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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