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7时25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苏F9****号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如东X354线58KM+900M路段,与由南向北步行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某(男,身份证号3206231951********,住如东县**镇**居委会**组**号)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后于当月27日死亡。2019年11月13日,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泱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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