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20724****,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寿县**镇**街道第*组;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5时59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皖D3****(牵引皖C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2省道由杨公方向102省道连接线方向行驶至102省道孤堆集北侧三岔路口(102省道81km+0m)时,操作不当,与沿102省道由曹庵向杨公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庞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庞某某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乘坐人李某某和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然后在事故现场附近的交警部门等候处理。2019年9月16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逻大队认定,田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庞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后,田某某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逻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9月29日、30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田某某家人赔偿给庞某某近亲属10万元、赔偿给李某某8390元、赔偿给刘某某5830元,庞某某近亲属对田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 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一次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坛
检察官助理:毕如悦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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