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6时40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潜山市境内X053线靠道路右侧行驶至27km+850m处时,与行人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同年4月15日,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潜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5月9日,潜山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江自发、江自晶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水旺
检察官助理:程操红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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