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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8199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镇**村**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济宁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桐庄路口北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许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2.勘验、验车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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