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街道**村**号。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鲁******号仙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沂水县腾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振兴路交叉路口,在向南左转弯过程中,与沿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的沂水县**镇***村卢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致卢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在事故现场自动投案,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祥福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443****)。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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