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原烟台**集团**公司司机,户籍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现住龙口市**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18时14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304省道由东向西行至蓬莱市**镇**村村西,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姜某某相撞,造成姜某某车祸后头部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田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证安全、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肇事逃逸,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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