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917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叶县***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后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3时23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湛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口路段时,将前方行走的被害人崔某某撞倒,致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田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田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某无责任。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崔某某系头部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摔)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4月1日,田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7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110报警台接处警信息表、120院前急救病历及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
2.证人田某甲、张某某、何某某、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双方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娜
2020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叶县***园*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