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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89********,汉族,中专文化,张家港市**五金加工厂员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张家港市南丰镇双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丰镇双丰路建农村十一组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对前方道路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致使该车前部撞击前方同向步行的徐某甲(男,殁年75岁,张家港市人)人体,造成徐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田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行车记录仪录像、处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从宽)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鹏程

检察官助理:崔晨程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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