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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刑诉〔2020〕Z26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立民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蒙GM****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敖汉旗黄洋洼镇卫生院门前公路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于某某相撞,致于某某当场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被告人田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春华

检察官助理:钱园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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