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67********,汉族,小学文化,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10时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沪C2****号小型轿车沿启东市G34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惠线交叉路口欲右转弯时与同向在旁直行的由顾某甲驾驶的苏F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顾某甲跌地后脑部受伤。被害人顾某甲经治疗呈“植物人”状态后于2019年6月21日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顾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虽主动报警,但在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时指使邓某某(另案处理)顶包。2018年9月3日,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本案存在顶包嫌疑,经讯问后被告人田某某承认了其系肇事驾驶员的事实。2020年8月11日,经检察机关主持,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陈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从案发地调取的道路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婕
检察官助理:张晋中
2020年8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和解协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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