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4时50分,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豫H*****号小型客车沿张横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闫斜村路段时,与前方行人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庞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沁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赔偿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金顺
书 记 员:王锦锋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