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乡**村**组**号,现居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工作单位:无。2020年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许小兵、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海东市平安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路与**路交叉路口北口处时,因占道且超速行驶,车辆与沿**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1)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青正信司鉴所【2019】尸检字第75号)。
(2)青海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电司鉴【2019】车鉴第401号、第402号)。
(3)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东)公(刑)鉴(理化)字【2019】483号鉴定文书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逆行且超速行驶,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蒲福才
(院印)
附: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15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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