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鄂F****1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福兰线由丹江口市***往十堰方向行驶,行至福兰线**公里加**米(丹江口市**镇**路段)处时,将从右至左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2日18时33分死亡。经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张某某因颅脑和腹部的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张元财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 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 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18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