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号牌为鄂AT****传祺小型越野客车,从洪湖市滨湖办事处乘风村前往洪湖市城区,当车行至城区州陵大道河岭村二组路段时,将公路上的行人刘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刘某某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接报警处置记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车辆保险单、火化证明、入院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 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系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妹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洪湖市**村**组**号,电话13886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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