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持B2证驾驶鄂J****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县张狮路口往张榜镇田六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张榜镇世纪大楼门前路段时,与路边行人朱某甲发生碰撞,致使朱某甲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55万元,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朱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涉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方损失,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玉
检察官助理:程菲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蕲春县**镇**村**组,电话1346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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