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0********,汉族,中专文化,系武汉市东昌**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社区**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鄂A****7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沪渝高速公路渝沪向727km(武穴互通武汉往武穴方向匝道)处,因驾车过弯道时空档滑行、转向过大,且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致使车辆向左侧翻,造成坐在副驾驶的被害人田某乙(女,殁年48岁)被甩出车外并遭该车车头撞击碾压腹部导致当场死亡、车辆及公路交通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田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田某乙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情况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记录说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谅解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舒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讯问被告人田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群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社区**楼**号,联系电话1336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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