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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巷**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驾驶鄂H****6号小型轿车,由钟祥市郢中镇惠民小区驶入郢中镇陈台街左转弯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相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殁年57岁)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田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田某甲与张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未达成赔偿协议,田某甲未取得死者张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H****6号小型轿车(未随案移送)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田某甲的身份信息及驾驶信息、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田某乙、范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钟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图及照片;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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