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家**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甘A05***号牌的小型轿车,沿本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立开泰园时,将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马某某撞倒致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所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脑挫伤出血、头皮裂伤),造成创伤性休克,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旭恒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单行材料1页。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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