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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回族,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4时57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宁C*****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宁A****挂),沿G3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039公里加800米处榆中县金崖镇刘家坪变电所路段时,与被害人金某甲相撞,致使金某甲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甲无责任。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金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脑功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田某某赔偿被害人金某甲的家属216637元,金某甲的家属金某乙等人对田某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燕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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