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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4********,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上午,被告人田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未成年人高某程、高某杨,由大田县**镇**村**号家中出发往建设镇中心幼儿园方向行驶。当日上午8时1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行驶至大田县省道秀里线247KM+300M(建设镇建丰村村部)的平直干燥水泥路面路段,适遇被害人高某丙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前方同向行驶,田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从高某丙的左侧进行超车时,双方避让不及,致田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车身右侧雨棚与高某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车身左侧车把手相刮,造成高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田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高某丙不排除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终因继发肺部感染而死亡。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高某丙所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均属普通二轮摩托车范畴,灯光、转向系统及制动系统事故时安全状况均符合要求;在事发路段,田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超越高某丙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过程中,田某某的摩托车车辆右侧与同向行驶的高某丙驾驶的摩托车左侧发生碰刮,其行驶速度大于高某丙驾驶摩托车的行驶速度。经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款合计人民币3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合格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车辆一致性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调解协议书、收条、收据、谅解书、授权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凭证等书证;2.证人高某甲、高某乙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广信司鉴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提取血液照片、车辆特征及损坏照片、高某丙尸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讯问视频截图等;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应用来源及制作过程、监控截屏、光盘一张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小东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3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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