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贵州省余庆县**镇**路**号**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贵CD****号小型轿车(车上载:谭某某、杨某乙)从余庆县大乌江镇往余庆县龙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余庆县龙溪镇马院坝周家湾路口处时,车辆失控侧翻至道路西侧水沟,造成被告人田某某、乘车人谭某某、杨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杨某乙因钝性暴力致创伤性休克于2020年8月11日6时1分许死亡。经遵义市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乙、谭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情况、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 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田某某辨认笔录及诈骗、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田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柏岑
检察官助理 巴姣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1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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