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1********,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渝D8****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409线由**镇往**镇方向行驶,14时06分许,行至重庆市酉阳县省道**线**Km+**m(****路段)时,违反禁止标线驶入对向车道分别与对向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渝DD****普通二轮摩托车、冉某某驾驶的渝D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贾某某当场死亡以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田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施救,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领条、谅解书等书证,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田某某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田某某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
2.证人冉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田某某驾驶车辆在黄家坝大桥路段附近发生交通事故;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田某某驾驶车辆时占道碰撞摩托车车主贾某某,导致贾某某死亡;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贾某某系颅脑损伤及腹部闭合性损伤引起死亡,田某某驾驶车辆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的性能有效,田某某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案发后田某某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鹏丽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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