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5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2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辽H****9号轿车载乘杨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盖州市团山高铁站西侧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杨某某因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经盖州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孔化男

检察官助理:戴晓昕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