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5时37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蒙LG****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华镇二十二团三连至一连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连附近转弯时,因道路积雪车辆发生侧滑驶出道路并撞上路边树木,造成乘车人何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某系重型颅脑及脏器损伤死亡。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交通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田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田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明霞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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