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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8〕4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4717,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皖K*****号“春风牌”二轮摩托车载带被害人李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颍上县**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绿化带,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自身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颍上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事故认定书、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宁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青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颍上县**镇**社区**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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