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汉族,小学,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4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7时1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豫******号**货车沿郑新1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处,左转弯时,与沿郑新1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薛某某驾驶的广州五羊牌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薛某某当场死亡、冯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冯某某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田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主动到事故大队投案,并补偿被害人7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等;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6、到案经过、田某某人口信息等;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东翔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阳市宛城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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